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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三О一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宣告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 由受刑人甲○○因犯竊盜、偽造文書條例等案件,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 恆 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 坤 忠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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