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89,聲,3023,20001128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三○二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乙○○
受 刑 人 甲○○
即 被 告
右具保人因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被告甲○○前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五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美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靜娟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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