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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三О五七、三0五八號
聲 請 人 乙○○
(即被告之弟)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因被告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偵字第五三0四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查本件被告甲○○因侵占案件,前經本院認訊問後,犯罪嫌疑重大,且經通緝到案,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七日執行羈押。
二、茲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乙○○為被告之弟,因被告經大家豪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家豪車行)告訴侵占向其所租用之小客車乙案,茲被告已委託聲請人與告訴人大家豪車行之負責人許家豪達成和解,並以現金新台幣八萬七千元償還被告所積欠車租及修車費用,且告訴人大家豪車行業已同意撤回告訴,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三、本院認被告羈押原因尚未消滅,所請具保停止羈押,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邱 滋 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 世 賢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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