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89,訴,1219,2000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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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二一九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家庭暴力罪之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一0四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甲○○被訴涉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前段之傷害罪嫌,惟查此項罪名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曾秋蘭於本院審理中當庭聲請撤回告訴,有訊問筆錄一份在卷可稽,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孫惠琳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李金蓮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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