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89,訴,1455,20001129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主 文
甲○○共同連續未經許可持有具殺傷力之改造玩具手槍,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併科罰金新台幣拾萬元,罰金易服勞役,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
日;
扣案之仿貝瑞塔九二改造玩具手槍壹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

、八厘米改造玩具手槍壹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均沒收。乙○○共同未經許可持有具殺傷力之改造玩具手槍,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併科罰金新台幣陸萬元,罰金易服勞役,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

扣案之八厘米改造玩具手槍壹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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