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二六號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江松鶴律師
右列被告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自民國捌拾玖年拾貳月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本件被告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七日執行羈押,經本院於八十九年六月二日、八十九年八月一日、八十九年十月三日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分自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七日、八十九年八月七日、八十九年十月七日起延長羈押二月後,茲本院以前項羈押原因尚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自八十九年十二月七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爭奇
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古玉琴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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