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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緝字第六八號
被 告 江福良
選任辯護人 甲○○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江福良自民國捌拾玖年拾壹月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本件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通緝到案,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九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九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三 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榮澤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德壽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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