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緝字第七六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選任辯護人 甲○○
乙○○
右列被告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起訴案號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七三五0號),惟查,檢察官於起訴書內並未記載此部分犯罪事實(詳附件起訴書影本),其起訴之程式顯然違背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爰依同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請檢察官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此部犯罪事實,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八 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榮澤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德壽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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