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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二七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金志雄
右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自民國捌拾玖年拾壹月貳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本件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九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爭奇
法 官 呂仲玉
法 官 黃斯偉
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薛 淑 玲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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