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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一八四號
原 告 陳瑞琪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八一二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詐欺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 祥 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但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沈 秀 珍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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