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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一九四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六 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爭奇
法 官 呂仲玉
法 官 陳永來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明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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