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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二一О號
原 告 甲○○
丙○○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二三二號誣告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案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七 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王兆飛
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陳世博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惠如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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