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89,附民,213,2000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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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一三六號贓物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四 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范 清 銘
法 官 林 婷 立
法 官 黃 雅 芬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 韻 如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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