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89,附民,242,200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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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二四二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三九五號毀損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案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景文
法 官 邱茲杉
法 官 孫惠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金蓮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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