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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八四號
原 告 乙 ○
丙○○
丁○○
被 告 戊○○
甲○○
右列被告戊○○及甲○○因傷害等案件(本院八十八年度易字第四七二號),經原告乙○、丙○○及丁○○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八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范清銘
法 官 陳彥宏
法 官 林信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一凡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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