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交易緝字第一號
被 告 甲○○
具 保 人 乙○○
右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被告甲○○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二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雅芬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韻如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