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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五六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交易字第四五八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其案情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孫惠琳
法 官 簡婉倫
法 官 林曉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巫孟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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