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90,撤緩,27,20010504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撤緩字第二七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 (八十九年度壢簡字第三八七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謝美鈴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罪,前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七日(八十九年壢簡字第三八七號),處有期徒刑二月,緩刑二年,於同年六月三日確定。

於緩刑期內,即八十九年十月五日更犯竊盜罪,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二日判處有期徒刑三月(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八0六號),並已於九十年二月十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謝淑慧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三十 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 振 義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 劍 龍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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