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90,撤緩,37,200105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撤緩字第三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八十九年度桃簡字第三九三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經核受刑人甲○○於後案即本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八五七號判決中之犯行時間包括其前案八十九年度桃簡字第三九三號判決確定日期八十九年六月七日之前之八十九年五月卅日,與之後之八十九年六月十一日、同年月十三日,因之,本件受刑人撤銷緩刑宣告之理由即兼括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自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聲請意旨謂受刑人僅符合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撤銷緩刑之規定,稍有未洽,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一 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 雨 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戴 育 萍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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