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90,撤緩,38,2001050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撤緩字第三八號
聲 請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有應予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年度執聲字一一一0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竊盜罪,前經本院於民國八十八年一月十三日以八十七年度桃簡字第一三九號判決(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一四七六號),處有期徒刑八月,緩刑三年,並於八十八年三月二十九日確定。

於緩刑期滿前,即八十九年五月一日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於八十九年六月三十日以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七七0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及卷附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一件,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 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雅芬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韻如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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