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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撤緩字第四八號
聲 請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邱華昌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板簡字第一八四一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邱華昌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邱華昌前於民國八十九年間因犯竊盜罪,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於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三日以八十九年板簡字第一八四一號刑事判決有期徒刑七月,緩刑三年,於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八日確定。
詎受刑人於上開緩刑期前之八十九年四月七日起至同年六月九日止,另犯侵占罪,經台灣高等法院以九十年上易字第八四八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八月,於九十年三月五日確定在案,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 彥 宏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翁 其 良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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