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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主 文
甲○○偽造署押,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
壹日。
桃園縣警察局桃園分局武陵派出所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十六時五分之偵訊筆錄上受訊人欄偽造之「吳佳慶」署名壹枚、指押伍枚及口卡片上之偽造之「吳佳慶」署名壹枚、指押參枚、指紋卡上偽造之「吳佳慶」指押貳拾枚,均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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