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90,易,1109,200105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一О九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一六六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不受理判決得不依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意圖營利,於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二日,提供其桃園縣楊梅鎮秀才里十二鄰四二號之房屋作為賭博場所,並以筒子麻將牌為賭具,聚集王資源、許霖正、邱文玉、廖文志、彭聖君、鍾承翰、徐登彬等不特定之人在內賭博財物,約定每參與賭博之人須抽頭新台幣一百元交予甲○○,嗣於九十年一月十二日晚上九時五十五分許,在上址為警當場查獲,並扣得賭具麻將牌一付及抽頭金二千元,因認被告涉有賭博犯行罪嫌,惟查被告業於九十年五月十三日在桃園縣楊梅鎮秀才里大平山下九十一號死亡,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影本一份附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淑芬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黃文琪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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