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90,易,62,200105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易字第六二號
公 訴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四三二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所示。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件告訴人甲○○○○業股份有限公司告訴被告乙○○於民國八十八年八月間,在桃園縣平鎮市○○路○段二十一號「信望愛教材專賣店」向「新點子出版社」、「好點子出版社」購買侵害告訴人公司著作權之作業簿、學習評量、測驗卷等物,並對外銷售與不特定人以圖利之案件,公訴人認被告觸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之罪,依同法第一百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撤回其告訴,依照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六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 得 君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簡 慧 瑛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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