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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易字第七四О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四一七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偽造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理 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
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 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八十 年 □□ 月 □□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庭
法 官 □ □ □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 □ □
中 華 民 國 八十 年 □□ 月 □□ 日
附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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