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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易緝字第二九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一七五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自民國玖拾年伍月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本件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訊問,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二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二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七 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永來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明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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