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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三七四號
聲 請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具 保 人 甲○○
右列聲請人因被告詐欺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乙○○因詐欺案件,前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五萬元,由具保人甲○○於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茲因該被告逃匿,爰檢送送達證書回證、戶籍謄本、拘票回證及原刑事保證金收據(以上均為影本)影本等資料,聲請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二、經本院審核聲請為正當,應准予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五萬元。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得君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簡慧瑛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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