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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四О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具 保 人 乙○○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年度執聲沒字第九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被告甲○○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五千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彥宏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翁其良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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