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四二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戒治 人 甲○○
具 保 人 乙○○
右列聲請人因受戒治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九十年度執聲沒字第一0六號),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右具保人因受戒治人甲○○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參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戒治人保外待產釋放。
茲因該受戒治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應命令沒入原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經查,受戒治人甲○○確係由具保人乙○○出具現金三萬元保證後,而保外待產釋放,臺灣桃園女子戒治所於九十年一月三十日發函通知受戒治人向聲請人報到,繼續執行戒治,受戒治人未依通知報到,經聲請人分別囑託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代執行拘提,均因受戒治人行蹤不明而未拘到案,有卷附之原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臺灣桃園女子戒治所函影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影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囑託拘提函影本、受託執行拘提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回函影本等資料可稽。
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沒入具保人乙○○所繳納之保證金三萬元。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 春 鈴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江 世 亨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