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90,聲,1462,200105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四六二號
聲 請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如附件)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四 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兆 飛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宋 翠 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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