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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四八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乙○○
具 保 人 甲○○
右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九十年度執聲沒字第一一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受刑人即被告乙○○因偽造文書案件,前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五萬元,並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聲請人以該受刑人因拒不到案執行而逃匿,聲請沒入保證金,經核屬實,此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函覆受刑人經傳、拘未到影本、通知具保人之送達證書影本及原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等資料在卷可參,自應將具保人甲○○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五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 婷 立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 子 祝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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