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五О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九十年聲沒字第三二三號),本院裁定如左:主 文
扣案之第貳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毛重零點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四日二十時三十分許,在桃園市○○路與民權路口,為警查獲持有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包(毛重○.五公克),其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分,業經本署檢察官於九十年三月十五日以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六六○九號不起訴處分確定。
扣案前開毒品係屬違禁物,尚未處理,爰聲請將前開違禁物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
又毒品應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規定。
查本件扣案之安非他命一包(毛重○.五公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規定係屬第二級毒品,係屬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八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 婷 立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 子 祝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