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90,聲,1511,200105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五一一號
聲請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右列受刑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經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 由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 晏 鵬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 雅 慧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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