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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五一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九十年度執聲字第一一五0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甲○○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確定,移送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年四月三十日以法90矯字第011459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九十年八月三十一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十二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九十年八月十九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仲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晨輝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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