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五三二號
聲 請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受刑人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等分別判罪刑,共應執行有期徒刑八年五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五日以法(九十)矯字第0一0四一七號函核准假釋,至刑期終了日期為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榮澤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德壽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