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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五三九號
聲 請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因詐欺案件,經台灣高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五日以法九0矯字第0一0四一七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日期為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三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八日,而縮短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一年一月十五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三 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 正 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文 巧 雲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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