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90,聲,1543,200105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五四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犯詐欺罪,經臺灣高等法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六日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月確定,移送執行。

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九十年四月二十五日以法九十矯字第一0一一七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九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一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曉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巫孟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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