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90,聲,1565,200105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五六五號
聲請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犯竊盜罪,經臺灣高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日期為民國九十年六月三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三 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政宏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月香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