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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五八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九十年度執聲字第一二一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犯偽造文書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九十年四月二十六日以法九十矯字第○○九五七五號函核准假釋,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十二日後,其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年五月二十七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孫惠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沈秀珍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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