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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六О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具 保 人 甲○○
右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年度執聲沒字第一二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偵查中經本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台幣(下同)二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茲因該被告已逃匿,爰檢附原刑事保證金收據、送達證書、桃園縣警察局大園分局執行拘提未獲回函、報告書、拘票等資料影本及被告之戶籍資料一份,聲請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到院。
二、經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具保人甲○○所繳納之保證金二萬元應沒入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榮澤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德壽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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