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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六О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甲○○
兼 被 告
右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被告甲○○因竊盜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並檢具送達證書、法務部戶役政個人基本資料、拘票及報告書、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附卷為證。
經核無誤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永定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月桂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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