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90,聲,1644,2001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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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六四四號
聲 請 人 甲○○
被 告 乙○○
右列聲請人因搶奪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並保外就醫,本院裁定如左: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聲請人甲○○係被告乙○○之父,因被告乙○○因搶奪案件,於九十年三月二十日遭羈押,而被告乙○○前曾因施用毒品安非他命,精神失常,不斷撞牆,監所內管理員無法照顧,為避免危險,爰請求將被告乙○○送行政院衛生署桃園療養院接受治療,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並保外就醫。

二、本件被告乙○○因涉犯搶奪案件,前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羈押,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九十年三月二十日執行羈押。

三、茲查本案被告乙○○因搶奪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年四月二十六日提起公訴,並於同年五月一日繫屬於本院(平股),聲請人甲○○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應向承辦之法官為之。

且經調閱本院九十年易字第六五七號卷查閱,被告乙○○於九十年五月一日經以新台幣三萬元具保停止羈押,有卷附之刑事保證書乙紙在卷足按,故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邱滋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周巧屏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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