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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六四九號
聲 請 人 甲○○
被 告 乙○○
右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懲治盜匪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查本件被告乙○○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
二、茲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為被告乙○○之父,因聲請人身體曾受胃造口術,健康不佳,且有高血壓,被告為家中唯一獨子,由其負責照顧聲請人,因被告被羈押中,致聲請人乏人照料,故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三、本院認被告羈押原因尚未消滅,所請具保停止羈押,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 恆 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邱 仲 騏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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