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九三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宙○○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一八八0一號),及移併辦(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五八一號、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六六號、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九二四二號、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一四八九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宙○○共同以犯竊盜罪為常業,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叁年。
鉗子捌支、起子叁支、六角扳手肆支、手電筒壹支、鑰匙叁拾伍把、鑰匙半成品貳把、記載車號之紙片叁張及信封壹個、挫刀叁支、戶名許啟珍之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號存摺壹本暨提款卡壹張、戶名許啟珍之台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之存摺壹本暨提款卡壹張,均沒收。
事 實
一、宙○○前於民國八十六年間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本院於八十七年一月二十日以八十六年度訴字第一四二九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四月確定;
復於同年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本院於八十七年一月二十六日以八十六年度易字第三九三三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確定,上開二案接續執行,於八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於九十年六月十五日假釋期滿,假釋未經撤銷,視為有期徒刑執行完畢。
詎仍不知警惕,復因缺錢購買毒品施用及供生活上之花用,竟基於常業竊盜及恐嚇取財之概括犯意,自九十年九月十二日起至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七日止,先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或獨自一人,或夥同與其有犯意聯絡之天○○(原名陳錦榮,此部分所涉罪嫌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攜帶其所有之挫刀、鉗子、六角扳手等物,以如附表所示之方式,竊取如附表所示H○○等三十九人所使用之車輛得手後,或將車輛及車內物品留供己用,或於竊車之當日、次日或數日後,依車上所留之電話號碼,連續向附表所示編號二至六、九至三十三所示乙○○等車主三十三人恐嚇稱:如不依指定款項匯款至指定帳戶,即將車輛解體等語,致使上開車主因恐無法尋回失車蒙受更大財產上損失,心生畏懼,其中除附表編號二、四、五、六、十二所示乙○○等人未匯款外,其餘宇○○等車主二十五人均依指示,匯款至附表所示之銀行帳戶,渠二人於確認款項匯入後,始將車輛置放地點告知車主,由車主自行取回,宙○○總計得款新臺幣(下同)四十九萬四千五百元;
至其餘無車主電話之車輛,則供平日代步之用,而藉此營生,以之為常業。
嗣經警先於九十年十月三日,在桃園縣龍潭鄉高平村三鄰七號前尋獲之車號DX-三七0八號自小客車內,扣得宙○○所有供或預備供其竊車、勒贖所用之鉗子八支、起子三支、扳手一支、手電筒一支、鑰匙一把、鑰匙半成品二把、記載車號之紙片三張及信封一個,並採集指紋比對與宙○○相符,始悉上情;
另宋碧文又於九十年十一月五日十三時三十分許,駕駛宙○○所交付之車號九P-一三三二號自用小客車,在桃園縣中壢市○○路三二一號前為警查獲後,再扣得宙○○所有供竊車所用之鑰匙一把,循線查知上情。
二、案經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中壢分局報告同署檢察官移送併辦。
理 由
一、右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宙○○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共犯天○○及被害人H○○、乙○○、宇○○、G○○、寅○○、丙○○、申○○、I○○、辛○○、B○○、F○○、J○○、莊崴棋、庚○○、辰○○、酉○○、玄○○、丑○○、A○○、亥○○、甲○○、巳○○、丁○○、黃○○、地○○、D○○、卯○○、薛霖露、E○○、陳恒慧、午○○、C○○、未○○、己○○、官俊城、戌○○、癸○○、戊○○、子○○、壬○○分別於警、偵訊及本院調查時供述之情節相符,並經證人宋碧文、李泰龍於警訊中均指稱:係向被告借得贓車等語屬實,且有被害人H○○、宇○○、乙○○、G○○、癸○○、戊○○、己○○、戌○○立具之贓物領據及贓物認領保管單八紙、車輛竊盜車牌失竊資料個別查詢報表—查詢車輛認可資料二十件、桃園縣警察局平鎮分局宋屋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影本一件、刑案現場照片影本十四張、台北市第九信用合作社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二紙、郵政儲金匯業局儲戶交易明細表影本一紙、台北銀行自動櫃員機存戶交易明細表影本一紙、富邦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二紙)、車籍作業系統—查詢認可資料一紙、戶名許啟珍之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號資金往來轉入轉出明細一份、存摺支存臨時對帳單列印表一份、戶名許啟珍之台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資金往來轉入轉出明細一份、臺灣土地銀行板橋分行存摺類存款分戶明細表一份、戶名程孝瑜之花蓮中小企銀帳號00000000000號資金往來轉入轉出明細一份、戶名陳臆竹之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資金往來轉入轉出明細一份、存摺存款交易明細查詢一份在卷可稽。
而桃園縣警察局平鎮分局鑑識人員於九十年十月四日在被害人G○○所有之車號DX-三七0八號自小客車內採得不明指紋二枚,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結果,分與該局檔存被告宙○○指紋卡之左中指、左拇指之指紋相符,亦有該局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九十)刑紋字第二四三0四四號鑑驗書一件附卷足憑,此外,復有鉗子八支、起子三支、扳手一支、手電筒一支、鑰匙二把、鑰匙半成品二把、記載車號之紙片三張及信封一個扣案可資佐證,是被告之任意性自白經前開證據補強後,應認與事實相符。
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按刑法上所謂常業犯,指反覆以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之職業性犯罪而言,至於犯罪所得之多寡,是否恃此犯罪為唯一之謀生職業,則非所問,縱令兼有其他職業,仍無礙於該常業犯罪之成立(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五一0號判例參照),而被告宙○○自承案發時並無工作,收入來源均依賴偷車,顯見其欲藉此方式賴以維生,並恃之為業,為常業犯。
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常業竊盜罪、同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三項之恐嚇取財既遂、未遂罪。
起訴書論以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普通竊盜罪,尚有未洽,惟起訴基本事實同一,且已經公訴人當庭變更起訴法條,附此敘明。
被告就附表編號九至十六、十九至二一、二三至三三所示各次犯行,與天○○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皆為共同正犯。
又其所犯如附表編號二、四、五、六、十二所示之恐嚇取財犯行,因被害人未付款,是此部份之恐嚇取財犯行,尚屬未遂。
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恐嚇取財既遂罪及未遂罪部分,均時間緊接,所犯構成要件復相同,顯均係基於概括之犯意而為之,應依連續犯之規定,以恐嚇取財既遂罪一罪論。
再被告前有如事實欄一所述之犯罪科刑執行情形,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法務部在監在押資料表各乙份在卷可稽,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常業竊盜罪及恐嚇取財罪二罪,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分別依法加重及遞加重其刑。
被告所犯前揭常業竊盜罪及連續恐嚇取財罪二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應從一重之常業竊盜罪處斷。
至公訴人就附表編號二至三九所示之常業竊盜及恐嚇取財犯行,雖未據起訴,然此部分與已起訴部分具有實質上及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應併予審理,亦予敘明。
爰審酌被告年輕力壯,四體健全,竟不思尋正當工作以獲取生活所需,反以竊盜為業,多次竊盜及恐嚇取財,對於被害人財產安全危害甚大、被告犯罪之目的及動機、手段、被告之品行、智識程度、被告取得贖款後即將竊得車輛藏放地點告知被害人,用以返還車輛及被告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另被告以犯竊盜罪為常業,業如前述,應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之規定,併諭知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以矯正惡習。
三、扣案之鉗子八支、起子三支、六角扳手一支、手電筒一支、鑰匙二把、鑰匙半成品二把、記載車號之紙片三張及信封一個,及未查扣之挫刀三支、六角扳手三支、鑰匙三十三把、戶名許啟珍之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號存摺一本暨提款卡一張、戶名許啟珍之台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之存摺一本暨提款卡一張,均為被告所有,供其犯本件犯罪所用或預備犯罪之物,業據其供明在卷,且無證據證明前揭未查扣物品已經滅失,爰均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至被告令被害人匯入贖款之戶名程孝瑜之花蓮中小企銀帳號00000000000號存摺一本暨提款卡一張、戶名陳臆竹之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存摺一本暨提款卡一張,則未據扣案,亦無從證明確係被告或共犯天○○所有之物,依法自不予宣告沒收。
四、又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合議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亦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三百二十二條、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條、第五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崔秉君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丁 俊 成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簡 慧 瑛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五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
以犯竊盜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附表所示被害人車輛均已尋獲,且毀損部分均未據告訴)┌──┬───┬─────┬───┬────┬────────┬─────
│編號│犯罪時│犯罪地點 │被害人│竊得財物│犯罪手法 │贖款金額及
│ │間 │ │ │ │ │匯款帳戶
├──┼───┼─────┼───┼────┼────────┼─────
│一 │九十年│平鎮市廣德│H○○│9P-1│被告一人持銼刀先│未向被害人
│ │十一月│街文化國小│ │333號│撬開方向燈,纏繞│勒贖。
│ │五日凌│附近 │ │中華廂型│內部電線使防盜器│
│ │晨一時│ │ │車及車內│失靈,再挖下車廂│
│ │許 │ │ │天眼手珠│後門鎖頭配製鑰匙│
│ │ │ │ │一條。 │後,以該鑰匙發動│
│ │ │ │ │ │車輛竊得駛離。並│
│ │ │ │ │ │將該車借予宋碧文│
│ │ │ │ │ │使用。 │
├──┼───┼─────┼───┼────┼────────┼─────
│二 │九十年│平鎮市貿易│乙○○│V4-6│被告一人持挫刀,│雖以電話勒
│ │十二月│市場內 │ │787號│以附表編號一所示│贖,然未指
│ │十六日│ │ │中華廂型│方式竊得車輛後,│定匯款帳號
│ │廿二時│ │ │車及車內│再以電話恐嚇被害│,致被害人
│ │許 │ │ │眼鏡、衣│人需交付贖金二萬│無從交付贖
│ │ │ │ │物。 │元,然未指定匯款│金。
│ │ │ │ │ │帳號,致被害人無│
│ │ │ │ │ │從匯款。 │
├──┼───┼─────┼───┼────┼────────┼─────
│三 │九十年│中壢市福州│宇○○│V8-7│被告一人持銼刀,│被害人依指
│ │十一月│二街四八七│ │733號│以附表編號一所示│示將一萬五
│ │三十日│之一號 │ │中華廂型│方式竊得車輛後,│千元,匯入
│ │七時五│ │ │車。 │再以電話向被害人│不明帳戶。
│ │十分 │ │ │ │勒贖一萬五千元得│
│ │ │ │ │ │逞。 │
├──┼───┼─────┼───┼────┼────────┼─────
│四 │九十年│板橋民權路│G○○│DX-3│被告一人持挫刀,│被害人未依
│ │九月廿│三一二號前│ │708號│以附表編號一所示│指示匯入贖
│ │四日五│ │ │中華廂型│方式竊得車輛後,│款。
│ │時 │ │ │車及車內│再以電話向被害人│
│ │ │ │ │行照。 │勒贖十萬元未遂。│
├──┼───┼─────┼───┼────┼────────┼─────
│五 │九十年│龍潭鄉中興│寅○○│5F-2│被告一人持銼刀,│被害人未依
│ │十月三│路九龍段二│ │286號│以附表編號一所示│指示匯入贖
│ │日六時│七六巷八四│ │中華廂型│方式竊得車輛後,│款。
│ │ │弄十二號住│ │車。 │再以電話向被害人│
│ │ │家前 │ │ │勒贖,惟因價格無│
│ │ │ │ │ │法協議而未遂。 │
├──┼───┼─────┼───┼────┼────────┼─────
│六 │九十年│平鎮工業十│丙○○│Q2-3│被告一人持挫刀,│被害人未依
│ │十月一│一路三號前│(車主│820號│以附表編號一所示│指示匯入贖
│ │日二十│ │安捷企│中華廂型│方式竊得車輛後,│款。
│ │一時 │ │業) │車。 │再以電話向被害人│
│ │ │ │ │ │勒贖未遂。 │
├──┼───┼─────┼───┼────┼────────┼─────
│七 │九十年│龍潭鄉民族│申○○│V4-9│被告一人持挫刀,│未向被害人
│ │十月一│路三五四號│(車主│123號│以附表編號一所示│勒贖。
│ │日十四│前 │劉昭均│中華廂型│方式竊得車輛後,│
│ │時 │ │) │車。 │供己代步之用。 │
├──┼───┼─────┼───┼────┼────────┼─────
│八 │九十年│土城市明峰│I○○│G2-9│被告一人持銼刀破│未向被害人
│ │九月十│街六九號 │ │742號│壞後車門鎖,進入│勒贖。
│ │二日 │ │ │中華廂型│車內後以接線方式│
│ │ │ │ │車。 │啟動車輛竊得駛離│
│ │ │ │ │ │,供己代步之用。│
├──┼───┼─────┼───┼────┼────────┼─────
│九 │九十年│土城市金城│辛○○│V9-8│被告先以挫刀撬開│被害人依指
│ │十一月│路三段三九│ │796號│方向燈使防盜器失│示將贖款三
│ │十一日│六號 │ │中華廂型│靈,再挖下車廂後│萬元轉帳至
│ │ │ │ │車。 │門鎖頭,交予陳學│土銀帳號0
│ │ │ │ │ │億配製鑰匙,被告│05050
│ │ │ │ │ │持鑰匙發動電門將│00534
│ │ │ │ │ │車駛離後,由陳學│3892帳
│ │ │ │ │ │億以電話向被害人│戶、花蓮企
│ │ │ │ │ │勒贖三萬元得逞。│銀帳號05
│ │ │ │ │ │贖款提領後,由被│60159
│ │ │ │ ││告、天○○均分花│30078
│ │ │ │ │ │用。 │705帳戶
│ │ │ │ │ │ │內。
├──┼───┼─────┼───┼────┼────────┼─────
│十 │九十年│土城市清水│B○○│DV-8│被告夥同天○○以│被害人依指
│ │十一月│路九六巷口│ │079號│以附表編號九所示│示將五萬元
│ │九日 │ │ │中華廂型│方法,竊車後向被│贖款轉入花
│ │ │ │ │車。 │害人勒贖五萬元得│蓮企銀帳號
│ │ │ │ │ │逞。 │15930
│ │ │ │ │ │ │07870
│ │ │ │ │ │ │5帳戶內。
├──┼───┼─────┼───┼────┼────────┼─────
│十一│九十年│土城市中華│F○○│P8-3│被告夥同天○○以│被害人依指
│ │十一月│路二段一三│ │980號│附表編號九所示方│示將贖款三
│ │二十八│八號前 │ │中華廂型│式,竊車後向被害│萬元匯入世
│ │日一時│ │ │車。 │人勒贖三萬元得逞│華銀行帳號
│ │許 │ │ │ │。 │01317
│ │ │ │ │ │ │55801
│ │ │ │ │ │ │3834帳
│ │ │ │ │ │ │戶內。
├──┼───┼─────┼───┼────┼────────┼─────
│十二│九十年│土城市清雲│J○○│5N-0│被告夥同天○○以│被害人未依
│ │十二月│路五八七巷│ │671號│附表編號九所示方│指示匯款。
│ │六日十│十五號旁 │ │中華廂型│式,竊車後向被害│
│ │二時許│ │ │車。 │人勒贖未果。 │
│ │ │ │ │ │ │
├──┼───┼─────┼───┼────┼────────┼─────
│十三│九十年│平鎮市金陵│莊崴棋│DP-1│被告夥同天○○以│被害人依指
│ │十月二│路二段四七│ │786號│附表編號九所示方│示將贖款六
│ │十八日│七號 │ │中華廂型│式,竊車後向被害│萬元匯入土
│ │五時 │ │ │車。 │人勒贖六萬元得逞│地銀行帳號
│ │ │ │ │ │。 │00505
│ │ │ │ │ │ │00053
│ │ │ │ │ │ │43892
│ │ │ │ │ │ │號帳戶內。
├──┼───┼─────┼───┼────┼────────┼─────
│十四│九十年│樹林市大安│庚○○│R4-7│被告夥同天○○以│被害人依指
│ │十二月│路 │ │916號│附表編號九所示方│示將贖款三
│ │十四日│ │ │中華廂型│式,竊車後向被害│萬元匯入新
│ │十二時│ │ │車。 │人勒贖三萬元得逞│竹銀行帳號
│ │許 │ │ │ │。 │05234
│ │ │ │ │ │ │20073
│ │ │ │ │ │ │4465號
│ │ │ │ │ │ │帳戶內。
├──┼───┼─────┼───┼────┼────────┼─────
│十五│九十年│新店市永興│辰○○│DL-3│被告夥同天○○以│被害人依指
│ │十一月│路 │ │075號│附表編號九所示方│示將贖款匯
│ │廿四日│ │ │中華廂型│式,竊車後向被害│入新竹企銀
│ │十五時│ │ │車。 │人勒贖四萬元得逞│帳號052
│ │ │ │ │ │。 │34200
│ │ │ │ │ │ │73446
│ │ │ │ │ │ │5號帳戶內
│ │ │ │ │ │ │。
├──┼───┼─────┼───┼────┼────────┼─────
│十六│九十年│新店市環河│酉○○│3A-3│被告夥同天○○以│被害人依指
│ │十一月│路河濱公園│ │182號│附表編號九所示方│示將贖款四
│ │廿二日│ │ │中華廂型│式,竊車後向被害│萬元匯入新
│ │ │ │ │車。 │人勒贖四萬元得逞│竹銀行帳號
│ │ │ │ │ │。 │05234
│ │ │ │ │ │ │20073
│ │ │ │ │ │ │4465號
│ │ │ │ │ │ │帳戶內。
├──┼───┼─────┼───┼────┼────────┼─────
│十七│九十年│平鎮市高雙│玄○○│Z6-4│被告一人持銼刀,│被害人依指
│ │十月二│路八九號 │(車主│595號│以附表編號一所示│示將贖款五
│ │十四日│ │為楊傳│中華廂型│方式,竊得車輛後│萬元匯入土
│ │八時四│ │人力資│車。 │,再以電話向被害│地銀行帳號
│ │十五分│ │源管理│ │人勒贖五萬元得逞│00505
│ │許 │ │物公司│ │。 │00053
│ │ │ │) │ │ │43892
│ │ │ │ │ │ │號帳戶內。
│ │ │ │ │ │ │
├──┼───┼─────┼───┼────┼────────┼─────
│十八│九十年│平鎮市龍安│丑○○│DE-3│被告一人持銼刀,│被害人依指
│ │十月二│路二四巷 │ │527號│以附表編號一所示│示將贖款一
│ │十六日│ │ │中華廂型│方式,竊得車輛後│萬五千元匯
│ │二時 │ │ │車。 │,再以電話向被害│入土地銀行
│ │ │ │ │ │人勒贖一萬五千元│帳號005
│ │ │ │ │ │得逞。 │05000
│ │ │ │ │ │ │53438
│ │ │ │ │ │ │92號帳戶
│ │ │ │ │ │ │內。
├──┼───┼─────┼───┼────┼────────┼─────
│十九│九十年│桃園縣八德│A○○│U6-9│被告夥同天○○以│被害人將贖
│ │十月三│市大忠國小│ │007號│附表編號九所示方│款四萬五千
│ │十日十│前停車場 │ │中華廂型│式,竊車後向被害│元,分二萬
│ │八時許│ │ │車。 │人勒贖四萬五千元│五千元及二
│ │ │ │ │ │得逞。 │萬元二次匯
│ │ │ │ │ │ │入新竹銀行
│ │ │ │ │ │ │帳號052
│ │ │ │ │ │ │34200
│ │ │ │ │ │ │73446
│ │ │ │ │ │ │5號帳戶內
│ │ │ │ │ │ │。
│ │ │ │ │ │ │
├──┼───┼─────┼───┼────┼────────┼─────
│二十│九十年│八德市大興│亥○○│Z6-5│被告夥同天○○以│被害人依指
│ │十一月│路六五一號│ │708號│附表編號九所示方│示將贖款五
│ │一日十│前 │ │中華廂型│式,竊車後向被害│萬元匯入新
│ │六時許│ │ │車。 │人勒贖五萬元得逞│竹銀行帳號
│ │ │ │ │ │。 │05234
│ │ │ │ │ │ │20073
│ │ │ │ │ │ │4465號
│ │ │ │ │ │ │帳戶內。
├──┼───┼─────┼───┼────┼────────┼─────
│二一│九十年│八德市中山│甲○○│5F-1│被告夥同天○○以│被害人依指
│ │十一月│路一二八巷│ │797號│附表編號九所示方│示將贖款五
│ │七日二│內 │ │中華廂型│式,竊車後向被害│萬五千元匯
│ │十時許│ │ │車。 │人勒贖三萬五千元│入新竹銀行
│ │ │ │ │ │得逞。 │帳號052
│ │ │ │ │ │ │34500
│ │ │ │ │ │ │73446
│ │ │ │ │ │ │5號帳戶內
│ │ │ │ │ │ │。
├──┼───┼─────┼───┼────┼────────┼─────
│二二│九十年│桃園縣龜山│巳○○│DS-8│被告一人持挫刀,│被害人依指
│ │十一月│鄉○○街五│ │430號│以附表編號一所示│示將贖款三
│ │十四日│號 │ │中華廂型│方式,竊得車輛後│萬元匯入土
│ │二十一│ │ │車。 │,再以電話向被害│地銀行帳號
│ │時許 │ │ │ │人勒贖三萬元得逞│00505
│ │ │ │ │ │。 │00053
│ │ │ │ │ │ │43892
│ │ │ │ │ │ │號帳戶內。
├──┼───┼─────┼───┼────┼────────┼─────
│二三│九十年│桃園市經國│丁○○│V6-7│被告夥同天○○以│被害人依指
│ │十一月│路 │ │081號│附表編號九所示方│示將贖款三
│ │廿三日│ │ │中華廂型│式,竊車後向被害│萬元匯入新
│ │十三時│ │ │車。 │人勒贖三萬元得逞│竹帳號05
│ │ │ │ │ │。 │23420
│ │ │ │ │ │ │73446
│ │ │ │ │ │ │5號帳戶內
│ │ │ │ │ │ │。
├──┼───┼─────┼───┼────┼────────┼─────
│二四│九十年│桃園縣龍潭│黃○○│P7-0│被告夥同天○○以│被害人依指
│ │十二月│鄉公所旁停│ │178號│附表編號九所示方│示將贖款二
│ │十五日│車場 │ │中華廂型│式,竊車後向被害│萬元匯入新
│ │十四時│ │ │車及車內│人勒贖二萬元得逞│竹銀行帳號
│ │許 │ │ │身分證一│。 │05234
│ │ │ │ │張。 │ │20734
│ │ │ │ │ │ │465號帳
│ │ │ │ │ │ │戶內。
├──┼───┼─────┼───┼────┼────────┼─────
│二五│九十年│桃園市榮華│地○○│V9-4│被告夥同天○○以│被害人依指
│ │十二月│街四四巷口│(車主│155號│附表編號九所示方│示將贖款三
│ │廿一日│ │為游官│中華廂型│式,竊車後向被害│萬元匯入新
│ │十一時│ │阿月)│車。 │人勒贖三萬元得逞│竹銀行帳號
│ │ │ │ │ │。 │05234
│ │ │ │ │ │ │20734
│ │ │ │ │ │ │465號帳
│ │ │ │ │ │ │戶內。
├──┼───┼─────┼───┼────┼────────┼─────
│二六│九十年│鶯歌鎮育才│D○○│DK-4│被告夥同天○○以│被害人潘鎮
│ │十二月│街十五巷口│ │332號│附表編號九所示方│材將贖款二
│ │廿二日│ │ │中華廂型│式,竊車後向被害│萬元匯入新
│ │廿一時│ │ │車。 │人勒贖二萬元得逞│竹銀行帳號
│ │ │ │ │ │。 │05234
│ │ │ │ │ │ │54344
│ │ │ │ │ │ │65號帳戶
│ │ │ │ │ │ │內。
├──┼───┼─────┼───┼────┼────────┼─────
│二七│九十年│土城市工業│卯○○│T4-6│被告夥同天○○以│被害人依指
│ │十二月│區 │ │838號│附表編號九所示方│示將贖款四
│ │廿七日│ │ │中華廂型│式,竊車後向被害│萬五千元匯
│ │十時許│ │ │車。 │人勒贖四萬五千元│入新竹銀行
│ │ │ │ │ │得逞。 │05234
│ │ │ │ │ │ │20734
│ │ │ │ │ │ │465號帳
│ │ │ │ │ │ │戶內。
├──┼───┼─────┼───┼────┼────────┼─────
│二八│九十年│桃園縣龜山│薛霖露│V9-2│被告夥同天○○以│被害人依指
│ │十二月│鄉○○路一│ │736號│附表編號九所示方│示將贖款四
│ │三十日│段五五號前│ │中華廂型│式,竊車後向被害│萬二千元匯
│ │十二時│ │ │車。 │人勒贖四萬二千元│入新竹銀行
│ │許 │ │ │ │得逞。 │帳號052
│ │ │ │ │ │ │34207
│ │ │ │ │ │ │34465
│ │ │ │ │ │ │號帳戶內。
├──┼───┼─────┼───┼────┼────────┼─────
│二九│九十年│鶯歌鎮重慶│E○○│V5-9│被告夥同天○○以│被害人依指
│ │十二月│路 │(車主│725號│附表編號九所示方│示將贖款二
│ │三十日│ │為蔡秀│中華廂型│式,竊車後向被害│萬元匯入新
│ │二十時│ │汝) │車。 │人勒贖二萬元得逞│竹銀行帳號
│ │許 │ │ │ │。 │05234
│ │ │ │ │ │ │20734
│ │ │ │ │ │ │465號帳
│ │ │ │ │ │ │戶內。
├──┼───┼─────┼───┼────┼────────┼─────
│三十│九十年│鶯歌鎮建國│陳恒慧│8G-2│被告夥同天○○以│被害人依指
│ │十二月│路二八0號│(車主│778號│附表編號九所示方│示將贖款五
│ │卅一日│廣場 │為上榮│中華廂型│式,竊車後向被害│萬元轉帳匯
│ │十二時│ │企業社│車。 │人勒贖五萬元得逞│入新竹銀行
│ │ │ │) │ │。 │帳號052
│ │ │ │ │ │ │34207
│ │ │ │ │ │ │34465
│ │ │ │ │ │ │號帳戶內。
├──┼───┼─────┼───┼────┼────────┼─────
│三一│九十一│中壢市普忠│午○○│8N-4│被告夥同天○○以│被害人依指
│ │年一月│路二一一巷│ │862號│附表編號九所示方│示將贖款五
│ │一日六│九號前 │ │中華廂型│式,竊車後向被害│萬元轉帳匯
│ │時許 │ │ │車。 │人勒贖五萬元得逞│入新竹銀行
│ │ │ │ │ │。 │帳號052
│ │ │ │ │ │ │34207
│ │ │ │ │ │ │34465
│ │ │ │ │ │ │號帳戶內。
├──┼───┼─────┼───┼────┼────────┼─────
│三二│九十一│八德市永豐│C○○│Z2-0│被告夥同天○○以│被害人依指
│ │年一月│路二0二號│ │662號│附表編號九所示方│示將贖款三
│ │四日十│後方 │ │中華廂型│式,竊車後向被害│萬二千元轉
│ │六時許│ │ │車。 │人勒贖三萬二千元│帳匯入新竹
│ │ │ │ │ │得逞。 │銀行帳號0
│ │ │ │ │ │ │52342
│ │ │ │ │ │ │07344
│ │ │ │ │ │ │65號帳戶
│ │ │ │ │ │ │內。
├──┼───┼─────┼───┼────┼────────┼─────
│三三│九十一│三峽鎮文化│未○○│DB-4│被告夥同天○○以│被害人依指
│ │年一月│路 │ │940號│附表編號九所示方│示將贖款五
│ │七日十│ │ │中華廂型│式,竊車後向被害│萬元轉帳匯
│ │四時許│ │ │車。 │人勒贖五萬元得逞│入新竹銀行
│ │ │ │ │ │。 │帳號052
│ │ │ │ │ │ │34207
│ │ │ │ │ │ │34465
│ │ │ │ │ │ │號帳戶內。
├──┼───┼─────┼───┼────┼────────┼─────
│三四│九十一│中壢市吉長│己○○│DF-6│被告一人持挫刀,│未向被害人
│ │年一月│二街一0七│ │058號│以附表編號一所示│勒贖。
│ │五日 │號前 │ │中華廂型│方式,竊得車輛後│
│ │ │ │ │車。 │,供己代步之用。│
│ │ │ │ │ │ │
│ │ │ │ │ │ │
├──┼───┼─────┼───┼────┼────────┼─────
│三五│九十一│中壢市環中│戌○○│Z9-0│被告一人持挫刀,│未向被害人
│ │年一月│東路二段一│(中原│195號│以附表編號一所示│元勒贖。
│ │四日六│0號前 │大學所│中華廂型│方式竊得該車後,│
│ │時許 │ │有之公│車。 │作為代步工具。 │
│ │ │ │務車)│ │ │
├──┼───┼─────┼───┼────┼────────┼─────
│三六│九十二│桃園縣觀音│癸○○│LV-8│被告一人持六角板│未向被害人
│ │年四月│鄉金湖村中│ │125號│手撬開後車門,再│勒贖。
│ │廿七日│山路一段一│ │克萊斯勒│以該扳手發動電門│
│ │十二時│一六三號旁│ │自用小客│,將車輛竊取駛離│
│ │許 │ │ │車。 │,作為代步工具。│
├──┼───┼─────┼───┼────┼────────┼─────
│三七│九十二│龍潭鄉高原│戊○○│LA-3│被告一人持六角扳│未向被害人
│ │年四月│村三元宮廣│ │258號│手,以附表編號三│勒贖。
│ │十七日│場 │ │裕隆自小│六所示方式,竊得│
│ │六時許│ │ │客車。 │該車,作為代步工│
│ │ │ │ │ │具。 │
├──┼───┼─────┼───┼────┼────────┼─────
│三八│九十二│新竹市北區│子○○│LU-5│被告一人持六角板│未向被害人
│ │年四月│竹光路一八│ │631號│手,以附表編號三│勒贖。
│ │十五日│七號前 │ │福特貨車│六所示方式,竊得│
│ │十二時│ │ │。 │該車,作為代步工│
│ │ │ │ │ │具。 │
├──┼───┼─────┼───┼────┼────────┼─────
│三九│九十一│龍潭鄉大同│壬○○│EW-4│被告一持六角板手│未向被害人
│ │年十二│路五八巷二│ │157號│,以附表編號三六│勒贖。
│ │月廿七│十一號前 │ │克萊斯勒│所示方式,竊得該│
│ │日廿二│ │ │自用小客│車,作為代步工具│
│ │時許 │ │ │車。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