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三三五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原名莊南清)
右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六日所為之判決原正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右揭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二項所載「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上偽造之發票人『莊南清』部分,均沒收。」
應更正為「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上偽造之發票人『陽光營造有限公司』部分,均沒收。」。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七 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孫惠琳
法 官 林惠霞
法 官 劉為丕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方秀貞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七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