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91,附民,115,2004022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一一五號
原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中市○○區○○路二段一三八號九樓
法定代理人 陳忠義
訴訟代理人 溫鴻瑞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九十三年度訴緝字第一六號竊盜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陳述或主張,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乙○○業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三日死亡,此有秀傳醫院死亡證明書及法務部戶役證連結作業系統各一份附於本院九十三年度訴緝字第一六號案件可稽,其被訴涉犯竊盜等案件,業經本院於九十三年二月二十日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在案,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判決駁回原告此部份之請求。

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亦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榮澤
法 官 丁俊成
法 官 吳麗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淑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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