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91,附民,274,200402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二七四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張立業律師
被 告 乙○○
丙○○
丁○○
右列被告因九十一年易字第一八六五號背信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甲、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陳述及證據:如附件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乙、被告方面:被告三人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乙○○、丙○○、丁○○三人被訴背信一案,業經本院刑事判決無罪在案。

揆諸首開說明,依法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八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孫惠琳
法 官 賴淑美
法 官 林惠霞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恩如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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