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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三年度交重附民緝字第一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二 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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