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93,壢交簡,196,200402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壢交簡字第一九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二八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甲○○曾因公共危險罪,經本院判處拘役四十五日,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八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不構成累犯),仍不知警愓,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晚間十九時許,在桃園機場附近友人住處飲用啤酒後,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程度,仍駕駛車牌號碼9N--0七三三號自小客車上路。

嗣於同日二十一時許,行經桃園縣八德市○道○路○路東向十五公里處,因酒後駕車不穩,經警欄檢,施以酒精測試,測得呼氣中所含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九六MG/L,始知上情。

二、被告甲○○於警詢中坦承於駕車前飲酒之事實不諱,而依照交通部運輸研究所民國七十九年八月對駕駛人行為之研究(酒醉駕車對駕駛行為之分析研究)指出,吐氣每公升酒精含量零點二五毫克等於血液中酒精濃度(Blood AlcoholConcentration,簡稱BAC)百分之零點零五(亦即每一百毫升血液中含五十毫克酒精),而(一)BAC到達百分之零點零三至百分之零點零五時,對駕駛能力之影響為:多數駕駛人心境逐漸變幻不定、視覺與反應靈敏性減弱、對速度及距離的判斷力差。

對心理行為之影響為:觀察力逐漸欠缺、心情漸趨輕鬆、自信心增加、多話、精神狀態處於陶醉感。

(二)BAC到達百分之零點零五至百分之零點零八時,對駕駛能力之影響為:反應遲鈍:駕駛能力受損、遲而不決或決而不行。

對心理行為之影響為:情緒鬆散、感情與行為趨向誇張、肌肉不協調、精神處於興奮狀態。

(三)BAC到達百分之零點零八至百分之零點一五時,對駕駛能力之影響為:判斷力嚴重受到影響、體能與精神協調受損、駕駛之體能困難增加。

對心理行為之影響為:產生情緒異常現象、步伐不平穩、言語不清、反應惡劣、記憶及判斷力受損、精神處於錯亂狀態。

(四)超過百分之零點一五,對駕駛能力之影響為:視線搖晃、駕駛已進入恍惚狀態、判斷及理解遭到扭曲、駕駛不穩定。

對心理行為之影響為:意識不明、嘔吐、站、走及講話困難、責任感喪失、精神處於麻痺狀態。

(五)超過百分之零點五,對駕駛能力之影響為:無法開車。

對心理行為之影響為:爛醉如泥、失去知覺可能致死、精神處於昏睡狀態。

本件被告之酒精測定值已達呼氣每公升一‧一三毫克,此有酒精濃度測試表一紙在卷可參,換算BAC值為百分之0‧二二六,揆諸前開說明,被告顯已達不能安全駕駛之程度,此外復有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一紙,附於偵查卷宗可據。

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此外,另有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乙紙可參,本件事證明確,其犯行已堪以認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世宗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泰能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