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93,壢簡,99,200402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壢簡字第九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六七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連續竊盜,處拘役伍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叄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二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孫惠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泰能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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